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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過世父母存款竟被告?台北遺產繼承專業團隊,睿勝律師教您避開偽造文書罪風險

許多長輩生前會將自己的存摺、印章交給子女保管,並授權子女代為處理銀行事務。然而,當親人過世後,子女仍依照過去的習慣,繼續以已故父母的名義臨櫃提款,卻因此被其他繼承人提告,甚至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究竟親人留下的存款,該怎麼處理才不會觸犯法律呢?

親人過世後,該如何合法提領存款?

當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若要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時,依金融機構存款繼承作業處理之標準程序,應提出「存款證明、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確認為合法繼承人之證明、繼承存款申請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印鑑證明」。若有多名繼承人,而委任其中一人代表領款,除上述文件外,應須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之委託書或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擅自提領過世親人的存款,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詐欺罪?

多數法院判決認為,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存款成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且被繼承人的權利能力因死亡而消滅,無法再授權任何人提領其帳戶存款,此時,繼承人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並以全體名義始得提領。若未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仍以被繼承人名義提款時,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論行為人提款目的或動機為何(如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或其他用途),都不會影響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成立,只涉及對於父母存款有無不法所有意圖認定的問題。

因此,即便父母在世時曾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款、存款等,一旦父母死亡,該授權即失去效力。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提款。此外,除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若以過世親人的名義臨櫃提款,也可能被認定是施用詐術的行為而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但也有部分判決採取不同見解,認為現今由子女代父母管理財務、處理後事的情形十分普遍,此種被繼承人生前委任子女處理事務,屬民法第550條但書規定「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該委任關係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消滅。不過,為了避免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委任關係仍持續存在之例外情形,應限於處理對往生者有重大意義的事項,如:喪葬費、往生者生前照護醫療費用等支出。

睿勝聯合法律事務所曾協助一位客戶,當事人與告訴人為姊妹,其父母生前均由當事人負責照料,並代墊看護費、醫療費等開銷,其父母生前也授權當事人以其存款辦理後事。父母過世後,當事人便依照父母生前指示臨櫃提款,並將提款用於喪葬費、看護費等支出之事告知其他姊妹,且得到同意。未料,告訴人卻提告,主張當事人臨櫃提款的行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所律師辯護,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偽造文書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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