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

【由父親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夫妻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兩造因故離婚後,雙方爭取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

 

本案爭點是什麼?

1.  究係由父親或母親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2.  未獲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之一方所得主張之探視權利如何行使?

3.  未獲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之一方所需負擔之扶養費如何計算與支付?到期未給付之法律效果為何?

 

法院的看法

1.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親單獨任之:

子女出生後父母均可在能力所及範圍內施予必要照顧,惟於父母分居後,子女皆由父親負責照顧,與之親子感情良好,已建立正向穩定之依附關係,另父母之離異,未成年子女所受情緒影響常難獲得充分的注意支持,並會暫時造成家庭完整教養功能之停擺,此時首要任務乃在盡量維持子女與雙親之互動及關係,維持兒童生活系統與環境之穩定性與繼續性,亦即所謂「最小變動原則」,而「主要照顧者原則」,則須盡量避免使兒童脫離較具緊密依附關係之主要照顧者,致兒童還需費時重新適應。

2.酌定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查父母雖已和解離婚,並經本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親單獨任之,如前所述,惟未成年子女仍需父母兩性親情之關愛,而親子倫常之建立,係維繋社會安全重要之一環,且父母子女間之親情,源於天性,其間之會面交往權,非但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亦屬父母之權利義務,為兼顧未成年子女日後人格及心性之正常發展及滿足其孺慕之情,以彌補其未能同時享有完整父母親情關愛之缺憾,使母親仍得與未成年子女維持良好之互動,並避

免兩造因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事衍生爭執,自有酌定母親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之必要。

3.母親須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本件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已經本院酌定如上,惟依上開規定,母親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本院自得依聲請命母親給付父親關於未成年子女後續所需之扶養費,並按前述規定,依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即父母之經濟狀況、身分能力而酌定適當金額,又按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需求陸續發生,故屬「定期金」性質,應以按期給付為原則,而本件亦無其他特別情事足資證明有命扶養義務人一次給付之

必要,爰命為按月給付定期金,又為確保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權利,若母親有一期未給付,則其後五期視為到期,亦即需一次給付後面五個月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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