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之母親未經本所客戶授權,擅自將遺產分割協議中之某土地,單獨分割與另一位繼承人。故委請本所律師提起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訴,獲勝訴判決。】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本所客戶甲之父親於2009年去世,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其母親即被繼承人之配偶A繼承,並約定日後若A亦過世,由本所客戶及其兄弟二人平均分配數筆土地,因此甲將其印章交付與A,並授權A代為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嗣後某日,甲委請律師至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時,發現A越權代理將遺產分割協議書中某地號之B土地單獨分割與同為繼承人之甲之另一位兄弟。因此甲委請本所律師提起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訴並請求A、甲之兄弟塗銷B地之分割繼承登記,獲勝訴判決。

 

本案爭點是什麼?

A之行為是否有逾越甲之授權?本於該分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效?

 

法院的看法

1. A前後兩次言詞辯論中之陳述,多有前後矛盾不合之處,難認A辯稱其當日於代書面前詢問甲,甲親口答應不要房屋與土地為真。

A於2021年11月之言詞辯論中辯稱:當日問甲「房子」要不要,甲說「不要,給另一位兄弟」,後來證人又再問甲是否要「房子」,甲還是說不要等語;惟A後於2022年4月之言詞辯論中改稱:我們的印章交給代書後,我問甲『房子和土地』你要怎麼辦?甲親口答應說他不要,給另一位兄弟」、「我問完之後,證人又再問一次」。證人則稱:當天問甲這塊地要不要前,並「沒有」聽到A先問甲不要等語。

由前述可知,A前後兩次言詞辯論中對於標的物之陳述不同,有多矛盾之處。且與證人所述亦完全不同,因此難認A所述為真。

2. 全體繼承人間當天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B土地分割予甲之另一位兄弟之情事是否已全體達意思表示合致,明顯亦有疑問。

3. 綜上所述,甲並未同意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全部內容,該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無效,被繼承人之遺產仍屬兩造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符,妨害甲之所有權。故甲提起確認之訴,並請求甲之另一位兄弟塗銷B地之分割繼承登記,以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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