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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試修法時事篇—刑法第185之3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修正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

在行為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同樣應予處罰,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為。

先行附上對照表給大家參考(如封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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