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的爭點:

第一,年資處理條例針對九個社團制定特殊類型法律,有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第二,條例生效後重新核計年資,退職的政務人員應該和社團連帶返還退離給與,有沒有違背財產權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跟信賴保護原則?

第三,要求社團和退職的政務人員連帶返還、非政務人員部分返還溢領的部分,有沒有違背財產權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跟信賴保護原則?

第四,條例規定重新核計跟請求返還溢領,不適用現有法律關於權利行使期間規定,有沒有違反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之要求?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有關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所涉憲法保障財產權、平等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之要求,均無違背。

#相關概念補充:

關於年資採計制度的產生跟變遷,過去非常時期黨國體制下,國民黨為了將黨總裁跟主席的意志,貫徹到國家各機關,利用以黨領政的優勢,動用國家資源施惠黨員跟社會幹部專職人員,以利黨政策推動。儘管32年起已經陸續建立公職人員退休法制,考試院仍然同意採認社團年資。直到政經環境改變,在解嚴前後,各界提出質疑,考試院才在76年決議廢止採計社團年資,隔年決議廢止前已經擔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時,仍然可以併計社團年資,廢止後才轉任公務員的話,就不能併計。

到95年的時候,考試院決議社團年資不再併計公務員年資,但過去的退休處分不撤銷。後來立法院為了讓公職人員退休體制回歸合憲狀態,落實轉型正義,所以在106年4月25日三讀通過,經總統在5月10日公布施行。

考題範例(含解析)

(B)25憲法法庭憲判字112年第3號判決,有關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年資處理條例針對九個社團制定特殊類型法律,違反平等原則。

(B)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其權利主體不限於自然人及法人,亦包括非法人團體

(C)要求社團和退職的政務人員連帶返還、非政務人員部分返還溢領,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跟信賴保護原則

(D)年資處理條例重新核計跟請求返還溢領,不適用現有法律關於權利行使期間規定,違反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

解析:

A-錯誤。

按法律固以一般性、抽象性規範為常態,惟如以特定人為規範對象,或以一般抽象性方式描述規範特徵,但實際適用結果,僅單一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均屬特殊類型之法律,如其目的係為追求合憲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非憲法所不許,亦未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C-錯誤

新訂之法規,倘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惟立法者所制定之溯及性法律規範,如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又受規範對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相容者,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更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D-錯誤

權利行使期間之設計,旨在使權利早日確定,以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人民因權利行使期間經過而確定之法律關係或權利,應受憲法相關基本權之保障,此為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之要求。惟立法者倘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目的非排除既有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不能達成,遂制定排除之規範,亦非憲法所當然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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