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曾簽立本票予被告,並已如數清償,但仍被對方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因此委請本所律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本所當事人(下稱甲)於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期間,陸續向被告(下稱A)借 款共計300多萬元,用以投資經營早餐店。甲於2008年起每月皆有陸續還款,惟A仍於2019年對甲提出詐欺告訴,經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處分書中載明已清償200多萬之款項,與實際甲已全額清償之情況差高達100多萬元。A嗣持甲於2018年10月19日簽發「憑票無條件兌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本票主張甲確實有債權存在並向其請求。因此甲將相關金流羅列並委請律師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最終獲勝訴判決。

 

本案爭點是什麼?

甲已清償自2018年9月起至2019年6月間之借款共計304萬元,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A持有甲於2018年10月19日簽發「憑票無條件兌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本票,對甲請求是否有理由?

 

法院的看法

1.A辯稱甲於2018年10月中簽立協議書承認尚有積欠被告債務,並無理由。

該協議書中載明: 「...去調匯款資料,如有償還紀錄,從中扣除,若A之XX銀行無償還記錄或不足總債務,願無條件全部清償...如已還清,本票作廢...」。

本案中,甲已提出附表二編號1至31,自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之匯款紀錄,陸續清償借款300多萬元。是以,本票所擔保之債務皆已清償完畢,本票應即作廢。

2.又A雖於審理中,另辯稱甲所匯部分款項為清償其他現金借款,非本債務,故仍有未清償之款項。惟A稱:「 原告跟我借現金,陸續借且沒有簽借據」。因此無法證明甲所匯款項為清償其他債務。

3.綜上,A雖提出協議書主張甲承認仍有100萬元之借款尚未清償。然依甲提出之匯款紀錄顯示,清償總額已超過本票所擔保之債務,且皆有中華郵政及XX銀行之金流明細可證明。且縱甲所匯款項有部分為清償其他現金借款,然A未能提出借據證明甲對A尚有其他債務。因此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務皆已清償完畢,甲所提起確認之訴,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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